第054集
2014年12月03日开讲
好,请合掌!
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
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
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
〈开经偈〉
无上甚深微妙法
百千万劫难遭遇
我今见闻得受持
愿解如来真实义
好,请放掌!
请拿起《因明入正理论义贯》,我们上次讲到124页,倒数第二行,现在讲最后一行了。然而其第二段的推论却隐含而不言,而将“眼,积聚性——为身所受用”的“身”字,换成涵意隐晦暧昧的“他”字,然后企图以此“他”字暗指“神我”。因为断掉了,所以不容易了解。我们回头看那个论文。很简单再讲一次。法差别相违因,有一种法是自相违背的,就是有破绽的,如说:眼等必为他用。眼等六根一定是要成为他受用、他所受用。这个他是指身根。眼睛是要、是为了要令身体受用,所以才有的。这样子。这个是宗,因是什么?因就是积聚性故。积聚就是和合,眼是和合而成,因为眼睛要聚很多的因素,眼眶、眼睛、眼球,然后眼球里面有很多视神经、玻璃状液…等等这些,都是积聚性的。因为它是和合成成的。眼是和合而成的,和合而成的东西就没有自性,对不对?这是对的。接着如果是没有自性的东西呢,它本身必定没有自己的“目的”。因为它没有自性,有自性的话,它就有觉知,所以它就有一个生存的目的。眼睛它是和合而成,它没有自性,它存在的目的是干什么的?被人家用、被身体用。所以这是一个哲学的命题。所以你学因明学,也一定要有哲学的概念。或者说哲学的细胞,能作哲学的思惟。这也就是因明学难学的原因。其实很大一部分是这个。好吧,接着来,其实再讲一次也好,因为上次没这样讲,对不对?既然本身没有自己的目的,那么它存在的目的,便是为他人所受用,对不对?要被人家用。或者说讲好听一点,就是要为他人服务,这样子。举一个例子讲,譬如说古代,不管是东西方,都有奴隶,奴隶是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,对不对?所以也不被当作人看,就跟畜生一样,是被拥有的,对不对?所以呢,奴隶本身因为不被当作人看,所以他本身就没有什么伟大、了不起的目的。他的目的就是要服务主人这样子,为人所用。同样的呢,这个如果是以基督教的看法,神造天地,又造人,又造所有的动物,飞鸟、鱼,天上飞的、地上走的、水中游的,全都是上帝的恩典,要赐人类当食物,乃至植物也是。所以这个飞禽走兽全都没有自己的目的,那个目的是上帝作主的。他就是为了让祂上帝的杰作有东西吃而创造的,乃至于星星,不,星星没有,耶和华没看到星星。太阳、月亮也是为了人,给他的杰作亚当、夏娃造的,因为祂要亚当跟夏娃要有光亮,不能一片漆黑,所以白天就有太阳为亚当提供光亮,晚上也不能太暗,所以还是有月亮可以照亮它,所以他在伊甸园走的时候就不会跌倒。不会不小心踩在坑里面跌倒了。所以月亮跟太阳都是本身都没有目的,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照亮亚当、夏娃这样子而已,因为那时候祂就只有这一点二个杰作。亚当是一个,夏娃因为只是一根肋骨作成,所以只能称为零点二。这些都是神话,这些都是鬼话,所以人类这么了不起,这么伟大。所有的飞禽走兽,一切动物都是为了要给人吃的,然后所有的植物也是,乃至于太阳月亮也都是为了人──鬼话连篇,这种宗教可以信吗?这太奇怪了,但是众生信得神魂颠倒,互相杀戮,一塌糊涂。所以你不要看这因明,因明以后要入正理,目的是要入正理,所以就在这个后面,可惜我在注因明入正理论的时候都没有注出来,所以你还是要看这个光盘。所以,积聚性、和合性。所以和合性就没有自性。所以这个就是印度外道的厉害。他就讲一些真正的道理,结果话锋一转,就不一样了。所以这和合性就是无自性,无自性没错,无自性就是没有自体,没错;无自体就是不能自主。不能自主所以就为人所用,这样子。所以不能自主就不能有目的了!所以一切不能自主的人都是要为人所用。不能自主就是不能自己当主人,所以身不由主、心不由主。但是我们佛法,能够有主的话就是解脱了,解脱、自在、自由,解脱自由自在呢,就自作主人。对不对?这个自作主人有两种:一个是身作主人,一个是心作主人。除了世界上真正的奴隶以外,奴隶是最惨的,他是不能自作主人。身不能自主,没有行动自由的人,身也不能自主,譬如被关到监狱里的人,身不能作主。但是佛法主要除了身要作主外,还要讲求心要作主。所以心要能够作主才是真正得解脱,那心为什么不能作主?被谁绑缚、被谁绑架了?烦恼、无明,对不对?被无明缚绑、绑架所以不能作主,所以为烦恼服务,我们这个心是为烦恼服务、臣服于烦恼,让烦恼作主这样子,统治我们的心地王国,所以我们的心地里有一个贼王,所以就这个国度就乱纷纷的,一塌糊涂。好,他说眼等六根,不只是眼,而是六根:眼耳鼻舌身意,因为它是六根和合而成,因为它必定是要给人家用的,要给这个身体用的,所以呢,原因什么呢?因为它是和合而成的,和合而成的都无自性,所以就是要给人家用,“自”的相反就是“他”。好,举一个同喻,譬如卧具,卧具一定是和合而成,床、椅子,乃至床铺、床单、棉被,这些都是给人家用的对不对?这些卧具一定是给人家用的,如果不是给人家用的,你做这个干什么?眼睛一定是要给人家用的,对不对?那如果不能用的话,为什么要造这个眼睛,他意思是这样。所以如卧具一样。卧具,因为卧具也是积聚性,它也是和合而成。拼成的,拼凑而成。拼凑而成就没有自性,就不能自主。所以譬如说你的资本是拼凑来的,是东借西凑,那这些资本就不是你的嘛,所以你没那个资本就没有那个自性,所以你在运用那个资本的时候就不能自在、不能自主,因为你是借来的、凑来的,不是真正你自己的,所以还是要还人家。是不是?这就是没自主性。一切拼凑的、借来的,拼的、凑的、借来的,不是自己的,不是自己的就没有自性,懂吗?所以就不自在。所以那一定是要属于别人的,终究要属于别人。
“如卧具等”:此因如成立眼等必为他用。此因,这个因就是积聚性的因,积聚性的因如能够成立,就是证明,证明眼等一定是为了要给人家用,这个目的。如果这个能够成立的话,也就是说这个因能够证明眼等必为他用的这个宗,令它亦能成立的话,如是“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”,这样的话也就能够推理,也能成立所立法。所立法这里是暗指神我,神我是指灵魂。相违积聚他用:相违于积聚性而为他所受用。这句话的意思是说,你这个因等于是双面刃,你可以,正面的你可以证明必为他用;但是反过来呢,也能够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,相违于积聚他用。意思就是神我跟积聚性相违。神我不是积聚性。神我是灵魂。灵魂是不能和合的,灵魂如果和合的话,那就完了!对不对?他一定是一体成型的,一定要一块木头打造的,这样懂吗?所以不能…如果灵魂是和合的话,那有一天会散掉。和合一定是无常嘛,对不对?但是这就违于所有外道对于灵魂的认知跟作用、跟定义。灵魂就是永恒的才能称为灵魂。那如果会灭亡、会消失的,就不能称为灵魂。我们来稍微探讨一下什么叫作灵?这个灵不是我们现在所讲的鬼灵的灵,你知道吗?它是神灵的灵,所以它是神妙的意思,是神妙的意思。那魂呢?就是魂魄了,事实上这些都是民间的信仰、外道的道理、信仰,而佛法不这么讲的。因为你再怎么样往深去推知、推量你就搞不清楚什么叫作魂。因为没有一个地方可以很清楚的跟你解释什么叫“魂”?如果唯一可以解释的,那大概就是现代的电影,显示那个灵魂的样子,什么样?灰扑扑的。灰扑扑的,然后一个形状,又似有若无,然后…可是也看不到他的脚,但是他又能动,就这样子;然后你说他是用飞,他又是用走,你说他走,他又用飞;可以穿墙入壁,可是又有很多地方他去不了,因为他…据这传说他鬼魂是需要通行证的,而且土地爷爷,就管区,他都有管区的,你不能越界的,你知道吗?所以这个都是什么?这个都是人类想像出来的,想像有那些东西,但是以佛法来讲,就不讲这些。是有八识、神识,但是不是如外道所说那样,外道的灵魂是永远不变,所以你今生死了以后,永远就是那个样子,男的就是男的,女的就是女的,而且死后那个样子也跟在生的时候一样,这是很奇怪。好,我跟你讲,因明学里面它在破斥的那个法都是外道或是世间法,尤其是外道法。外道法它都是别有所指,它不是只是表面的意思你知道吗?它有更深的的在那里,别具用心的。它是以这个代表,然后来伸张它的道理,这样。佛法因明学也是借着破斥它的这一个说法,因而破斥它所要伸张的道理。那才是它的真正目的,它不只是讲这个,它其实是要讲别的,它这只是一个代表,等于是一个尖兵、先锋或是伏笔,那样的意思。好,所以诸卧具等为积聚它所受用故,这个像这个卧具等,它之所以积聚,是为了让别人受用,那么所以正好反过来也可以证明它是错的。好,我们看下面,因为这样子不好讲。看124页,最后一行,然而第二段的推论却隐含而不言,将演是积聚性,这伸字呢,就把它换成另外一个字“他”。这个“他”字就很隐晦暧昧,想要矇混知道吗?那我们佛法因明就是要把它讲得清清楚楚。你知道吗?所以因明,就没有放烟幕弹,知道吗?它这个就像放烟幕弹一样,或像乌贼一下放子黑烟出来,然后最大的鱼也逮牠不住,而且不是放黑烟,是黑墨。然后再看,然后企图用这个“他”字暗指“神我”、影射“神我”。影射“神我”,影射的意思就是暗示、暗指的意思,imply。看下面,
“如卧具等”:卧具亦为积聚性(因为卧具也是四大积聚而成、和合而成),而外道说:其积聚之因,是为了令身受用。所以你看,光是这句话就含了什么?含了“神造论”,对不对?卧具它有说:“我之所以要成为卧具,就是要给你们用。”有这样吗?没有嘛。所以是谁做这样子的想法跟主意呢?那就是上帝嘛,上帝造这个卧具,让人们可以受用。所以令人们可以受用,这样懂吗?所以光是这句话他就是为了要成就神造论,神造宇宙、天地、万物,宇宙、天地、万物这些物,宇宙、天地、万物都是神造的,造物主造的,所以这是造物主造的。造物主为什么造这个?因为祂很疼爱人类,让人类受用。宇宙一切都是为了…天造地说都是为了人,虽然是印度外道、哲学,但是跟基督教、耶稣教是很像,很相近的,就是“神造论”。以为为整个宇宙的中心,所以这讲起来你就会觉得很好笑,这个宇宙、天地、万物用什么代表?用卧具代表。因为卧具是物嘛,而且是造出来的,和合而成的,这样妙不妙?赞不赞?好,所以这卧具的积聚之因,就是为了令身受用。这身是人身。论者即以这个喻(比喻),要比知“身亦为积累性,为令神我受用”好,“积聚的卧具是为了令身受用”,“积聚的眼等根是为了令神我受用”,所以这等于是他把它当作是等量代换,事实上并不等,对不对?因为身跟神我是不一样的。身跟神我有什么不一样?一个是精神的,一个是物质的;一个是具体的,一个是抽象的,对不对?所以是不能这样代换。这个在数学上称为等量代换,逻辑称为类推。逻辑或哲学把这种推论,称为类推法,可是这个类推法却犯了逻辑的大毛病,因为不同类啊!可以代换是要等量才能代换,不等量不能代换,是不是?这样叙述用文字不容易看出来,我们用数学横式就清楚了。所以西洋人的逻辑(形式逻辑)有时候很好用,你一看就明白了。你如果听这因明学能够听得懂,然后努力的去思惟,你就会愈来愈聪明。你那个脑筋里面的白质素会增加。
∵(这个符号是因为,倒三角形是因为,正三角形是所以)
∵A受用B
∴C受用D(A)
就是因为这个身受用卧具,也就是卧具为身所受用,所以身受用卧具。(应该C受用A才对)这改一下,C受用A。身受用卧具,因为身受用卧具,或者说因为卧具是因为被身受用,神我受用身,我们这个身是被神我受用的,但是你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,因为用A、B、C,你可以很清楚看出来,A受用B跟C受用A这个中间没有交集,A、B的事跟C、A没有交集,为什么没有交集?虽然有一个“身”是通的,但是它们的地位不一样,一个是主词,一个是受词嘛。因为“身”是主词嘛,这边“身”是受词嘛,不等量,而且两件事不一样,所以并不能这样子推。因为身(A)受用B,所以C受用A,这个说不过去了,这个逻辑不通,好吧!好,所以看125页。“如卧具等”的第三行,论者所犯的错误是:即使“积聚之卧具是为了令身受用”,也不能用来证明说:“积聚的身根是为了令神我受用”。怎么说呢?其实连神我的东西大家都没有共识。你认为有神我,但是我不认为有神我,对不对?乃至于基督教说的灵魂是一个,一整体的、一合相,但是我们中国的想法,道家跟儒家所认为的灵魂是另外一回事,三魂七魄,总共有十个成份、十等份,不晓得那一等比较大就是了。就有三魂七魄,有两类:魂跟魄,屈原的《楚辞》里面就讲:死掉了以后,魂升于天,魄降于地,不晓得为什么,反正就这样。所以人有三魂七魄这样子。我曾经讲过,我曾经有个同事,二三十年前他也学佛,然后他去学“起灵”,然后他跟我讲说:“他如果死掉的话,三魂有一条魂要到阿弥陀佛那里去;另外一条魂要留在世间利益众生;另外一条魂要去游览三千大千世界。”很好笑,这些都是妄想戏论。可是他很得意。所以身是为神我受用。神我,灵魂到底是什么回事,你都不能把它界定清楚,大家也不一定有一样的认同。所以我刚刚讲说,基督教认为是一个,而且是永恒不变的,你知道为什么永恒不变?这跟印度外道是一样讲法。因为灵魂是神创造的,或是上帝创造的;而上帝祂是永恒不变的,所以祂造出来的物(东西)也是永恒不变的,就能造与所造是同一性,这样的意思,这样懂吗?还有一个就是说:上帝以祂自己的形象造人。可是在古希腊的时候,他们也是神教、多神教。就有一个哲学家,好像是Pythagoras(毕达哥拉斯)就毕氏定理,毕氏定理知道?毕氏定理什么?a2 +b2=c2
这要直角三角形才行。就是发明这个定理的数学家,也是哲学家。这Pythagoras,毕氏定理直角三角形,a边的平方加上b边的平方等于斜边的平方。好,所以我们只要知道a边或c边,我们就可以求出b边有多长。譬如说b不知道,要求b的话,就c2- a2就等于b2,把这平方平方了,譬如说b2是4,那b边就是2。好,这Pythagoras就是说:因为基督教,其实希腊神教也有这样说的,就是说:“上帝以自己的形象造人”这是基督教《圣经》里面讲的。但是Pythagoras说:“或者恐怕是:人以自己的形象造上帝”这是一点;另外呢,其实这句话对于希腊的神可以这么说,反过来,因为希腊的神都像人一样,但是基督教就很奇怪,上帝以自己的形象造人,可是他们的上帝是没有脸的,也就没有形象的。所以基督教的教义就充满了矛盾。神既然没有形象、无所不在,那造出来的人也应该是没有形象,而且无所不在,可是事实不然。所以我们用因明来证明它:上帝没有以自己的形象来造人,所以其实上帝并没有造人!好,所以你知道吗?学因明,可以让你愈学愈英明。不会混混沌沌、糊里糊涂的这样子。(休息一下)
好了,我们看125页第六行,有三条破斥外道论:
积聚性的卧具是为了积聚性身所受用;但神我并非是积聚性,也就是说神我(灵魂)不是和合性,如何能受用积聚性的身?因为卧具是积聚性,身也是积聚性,所以两个都是积聚性,它是可以受用它,应该是可以。但是神我不是积聚性,是外道所说积聚性,它是抽象的,是精神的,对不对?它不是物体,神我不是物体。神我既然不是物体,怎么能够受用、享用这个积聚性的身呢?不同性质嘛,所以这个就是不通,第一个。
第二个、神我之有无,尚且未能确证,灵魂,你们所说的灵魂到底是真的有,还是没有?这还没办法证明,因为那只是一种概念,一种想法、一种概念。不像我们佛所说的神识,那是确实是有那个神识之体,而且可以分析可以理解的,但是神我你没办法理解、没办法界定它,是不是?它到底长得什么样?它里面成份到底是什么?不知道吧!对不对?神我到底是什么?里面是石灰质还是碳酸钙?那你说什么都不是,什么都不是,那就是没东西,对不对?就像楞严经里面所说的,所以神我本身能不能存在,都有问题了,那怎么能够受用这个身呢?所以第一个前题不能存在,第二个前题更加不能存在了。
第三点,“卧具为身所受用”尚且不能用来证明“眼等诸根为身之所受用”,更何况能够进一步来证明说“身为神我所受用”?所以这不能这样子等量代换。
再看倒数第三行,第一个是实有的,第二个是推想的,第三个是想像的,所以呢,这三个叙述是“平行的”(parallel),没有交集,因此它们彼此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,所以这种推论不能成立,这样子。好,翻过去126页。
“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”:“此因”,就是这个积聚性的因。“成”就“成立”,证实、支持。支持什么?支持这个宗。“眼等必为他用”,眼等诸根必是为了令“他”(令身根)受用。所以这外道就是很容易武断,加个“必”字,还没证明,就是说必为他用。假定是这个样子。假定、假设,但是在哲学、逻辑或是数学里面,乃至于几何学,就称为“假说”(hýpothesis)
假说的意思就是说:还没有经过证明的理论就称为假说,但是还没有经过证明的假说,你不能把它当作已经成立的理论,所以呢,“必为他用”那个必字,就是把假说当作已经成立了,这就是错误。这种错误其实在中国人看来是很普遍,没什么。因为我们都是这样子。我们都是一个假说就变成真说,不用证明。证明太麻烦了嘛,你就相信我就好了嘛,对不对?好,所以,接着看126页的第三行。
“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”:“如是”,就是这么一来,反过来说的意思。这么一来,反过来说,“成立”,支持(在此是当作驳斥的意思,因为是反过来支持,不是正的支持。反过来支持就是驳斥的意思)。“所立法”,就是说,这反过来支持的意思是什么呢?以外道论来讲,他是讲支持。但是以佛法论者,现在说这个亦能成立,这个是论主讲的,我也可以用“以子之矛,抵子之盾”,用你的立论反过来说也可以成立相反的道理,这样懂吗?反过来的道理嘛,好了,你如果表现出还是不解的样子,那我以前我一定要讲得清清楚楚,这一次我要把你放掉,不再讲了,回去好好想一想。我都已经煮出来,然后嚼一嚼,然后拿出来给你吃,用汤匙舀给你吃,然后你都一直觉得不够碎,那你就是再嚼一嚼,再吞嘛,对不对?那你不再嚼的话,就会咔到了,要用你的牙齿,还有你嘴巴里面的消化酶,把它分解分解,软化软化,是不是?否则你那个牙齿跟那个消化酶都不用,久了会退化,知道吗?好,反过来说,就成立支持(在这里是驳斥的意思)
好吧,不忍心,还是讲一下。你用这个理论来支持你这个宗,用这个因来支持这个宗,好吧?你用这个因来支持这个宗,这个因既然能支持这个宗,我同样也可以用你这个因,相同的因来支持我这个宗,这个支持是反方向的,所以等于是破斥,亦能成立,既然能够成立这样子,那我也能够成立什么,成立非宗,这样懂吗?这等于是我用你的这个因来破斥它,所以你这个因就是相违因,相违背了,它可以一刀两刃。你正的可以支持你的,我拿来这边,负的我可以破斥你。好吧,又嚼粹了,好吃吧?美国人说“Yum-yum”,意思就是很好吃的意思,有时候用yummy-yummy,这样,很好吃的意思(形声字)。接着
所立法,就所立的宗,即“必为他用”。“所立法差别”,就是指神我(灵魂)。(本来“所立法”是指身根,而论者所隐含的“差别”的意思,却是指、暗指神我。)“相违”,就是违背于。“积聚他用”,就是积聚性而为他所受用。合上句而言呢,就是:如果此“积聚性之因”,真能用来支持(证实)“眼等诸根必为身根所受用者”这个宗。那么,反过来说,此因我也能用来反过来证实(反证):因为神我(所立法差别),“神我”就是所立法差别,哎呀!因明学这些名词真的会把人搞得昏头胀脑的,对不对?但是不要昏,我一讲你会清楚。所以你们很幸运,对不对?所立法就是“身”。所立法差别,就是跟这个所立法有一点点差别,但是又有点相关。差别的意思就有一点点不一样,但是还是有相关的,是指神我而言。所以你看看前面123页的注释的第一个,“法差别因”,这个“法”就是宗体。这个法就是宗体,宗体,就你立一个宗,那个宗一定有一个本体、主体,你立的这个宗的宗体就是“身”,这样子。跟这个身稍微有一点点引伸的,差别了,它是指“神我”这样子。好,接下去。
所以合上句云,如果这个身真正是能够用来证实眼等诸根受用者的宗,那么反过来说,这个因我也可以用来反过来证实,反证(破斥)因为神我所立法差别是违背了积聚性,所谓违背了积聚性,也就是神我并不是积聚性,因此呢,身根并非为他所受用。因为“神我”不是积聚性,而“身”是积聚性,而非积聚性的东西,要来受用积聚性的东西,这是说不通的。好,接着,
“诸卧具等,为积聚他所受用故”:因为正如同诸卧具等,卧具本身是积聚性、是和合性,那么而且亦是同是积聚性的“他身”之所受用。是同是和合性的“身”之所用。同理可证,如果“神我”要受用这积累性、和合性的身,那么“神我”本身也必须是与这个身一样是积聚性,也就是和合性的;但“神我”依外道论而言,并不是积聚性,它是一性、一合相、不可分割这样、不可分解,乃至于不可解,你不能去解它,为什么?因为那个是上帝的领域,神的领域,你不能想要去理解灵魂,那是神的境界,懂吗?由佛法来讲。你如果想要去理解神的境界,那你就触犯了神的领域,那就有大罪,知道吗?那会怎么样?下地狱。很简单。你以凡夫想要去侵犯了解神的领域,自不量力,所以那个就是亵渎神圣,知道吗?那算是亵渎神圣,犯大不讳,我们中文叫“犯大不讳”。犯大不讳,基督教的亵渎神圣,是下地狱;中国犯大不讳,那就抄家灭族、凌迟而死。好,所以你要晓得,这世间跟外道很多共通性,就是要干嘛?几乎所有世间、外道的法都是要尝试建立这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。就他的最棒,但是佛法就不是。佛法没有所谓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,也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的权威,就只有理跟性这样子而已,还有,因为依理、依性而得到大智、大悲,依这个大智而起大悲,度化众生,令众生也都得大智,超脱一切烦恼、生死,这个就是没有权威的权威。所以以没有权威的权威故,权威无量,是不是?赞不赞?所以因为有权威的权威,那个权威有一天是会过去的,对不对?乃至于说是会被取代的,乃至于说会被打倒,但是没有权威的权威,那就永恒了、常住,所以正法、正理常住。一切众生因为正法、正理常住,所以一切众生永远因明。好,接着,
神我本身也必须是与此身一样是积聚性,但我本身并非积聚性,故神我不能受用此身。又你如果转计说:“神我也是积聚性”那你就狡辩了!你如果说神我也是积聚性,那神我也就变成是无常了,对不对?这就有违你的宗,说神我是真常、不生不灭。所以你所立的宗,为他受用不得成立,这样子,所以佛法是说之以理,就讲理,讲得你哑口无言、心服口服。所以不是强权就是公理,但是近代文化最糟糕的就是:“强权就是公理”。西洋文化走到最后,就是“强权就是公理”这很糟糕。好,看义贯
所言与“法差别相连”之“因者,如”立量“说:眼等”诸根“必为他”(身根或是神我)之所受“用”(这是宗),立那个因说:以其为“积累性故”;因为眼根等它是和合性的,再举同喻说,再举一个具体的,一样类似的譬喻、事证,说:“譬如卧具等”,因为卧具是积聚性,是和合性,且必为他身之所受用。然而“此”积聚性的“因如果能成立”(而支持)“眼等必为他用”的这个宗,“如是”,反过来“我也能够用来成立”(支持)“所立法差别”(神我)是“相违”于“积聚性”,意思就是说神我相违于积聚性,意思就是神我非积聚性。神我相违于和合性,就是神我不是和合性,意思就是神我非和合,故身非为“他”所受“用”(所以身就没有办法让这个非积聚性的神我受用,非积聚性的神我,无法受用积聚性之身,就是这句话的意思)。正如同“诸卧具等”本身“为积众”性,且为积聚的“他”身之“所受用故”;因而这个立量中,所立的因,对法差别有相违之过,所以变成似能立因、相似能立之因,也就不是真正能立。表面上看起来能立,而事实上没办法。同样我们说相似佛法也是一样。看起来像佛法,表面上看起来像佛法,骨子里,实际上不是佛法,这叫作相似佛法。所以你如果说是相似佛法,你不要很高兴喔,因为那不是真的佛法。好,总之,这一段因,通过因明,要我们入正理论,它的要旨是什么?就是外道的主旨都是在讲“受用”,都是为了要受用、主宰、有所得,所以呢它就是为这个主宰,所以它就是为这个主宰合理化,那这个主宰呢,可以是天、可以是神、可以是上帝、国王、统治者,就为这些主宰者合理化。那…所以因为合理化以后,就有道理了,譬如说神是至高无上,因为祂创造天地,所以天地一切都是属于祂所有,所以一切众生都应该臣服于祂、崇拜祂、听命于祂,不能丝毫违反。那就确立这个东西。上面是天或是上帝,或是神,下面统治者,天上统治者是神,天下的统治者也就是国王,国王、君主、皇帝都是天子(天之子),所以他受神的许可来统治万民,这样。所以他代表天,天或是神或是上帝,所以君权神授,知道吧?17、18世纪的时候,君权神授,事实上不只是那17.18世纪,只是那个时候特别厉害。从古代开始,东方、西方都一样,认为统治者是上天赋予的──君权神授。这就为了君权神授,天子、真命天子的绝对权威合理化。那因为绝对权威,因为天是造物主、神是造物主,所以祂拥有一切的众生跟天下,所以生为天子,他也是一样,因为他是天之子嘛,所以他就受老爸之托,就拥有一切天下的土地跟人民,这样子。所以这也算是一种等量代换。所以我们中国《诗经》,还有《左传》、《尚书》里面都有类似这样的话,“普天之下莫非王臣,率土之滨莫非王土”所以天下的人民,“臣”就是人民,普天之下都是国王所拥有的人民,所有的人民都是国王所拥有的;率土之滨,从西到东,到东边的海,所有的土地都是国王所拥有的,所以这个是《诗经》、《尚书》里面都有了,所以自古我们中国就有这样的观念。所以呢,一切都是国王所拥有的,所以都是“家天下”。所以所谓的“天下为公”那个只是礼记礼运大同篇里面的理想境界,一个理想,从来也没有实现过,从来也没有往那个方向去走,其实,有点像桃花源记,有点像乌托邦一样,只是“霎一下”而已,一篇很美妙的文辞,但是从来也没有要这样做。所以世间法、外道法都是这样的知见,都是受用、拥有、主宰,都是为了这个。所以都是什么?以贪爱为本、以拥有为目的,所以呢世间就争夺不断、痛苦不断,乃至就杀伐不断,因此就轮回不断,唯有佛法是彻见一切我、我所都是虚幻,在这一切的争夺、拥有里面,实在都没有快乐。唯有,如果有的话就是增加烦恼、痛苦,自己、他人都一样。所以呢,以大智、大力破除一切我、我所,佛用这样子的智慧,破除这一切我、我所、拥有、占有,而令自他都能够解脱自在,所以这一篇因明入正理论,事实上要破斥的是这个东西,因为神我受用,那个卧具是代表所有的东西,让你受用的东西。所以都不应作这样子的想,做这样子的入正理论,那你就因明了!赞不赞?好,回向
愿消三障诸烦恼
愿得智慧真明了
普愿罪障悉消除
世世常行菩萨道
因明入正理论义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