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论文引言
如世尊言:一切法无我。何等一切法?云何
为无我?
注释
“如世尊言”:这是论主推尊“法有所自”,也就是:这百法明门论是有根据的,不是论主自己的创作,而是根据世尊所说的修多罗教。
“一切法无我”:“一切法”,即万法。此万法,于瑜伽师地论中概括为六百六十法,于此百法明门论中又再概括为一百种,而分为五大类(即所谓“五位”)。这五大类、一百法即代表一切法。而在这五类百法中,却没有一法,于其中有“我”可得,故说“一切法无我”;若了达“一切法无我”,即不妄执、妄计一切法;以自不执故,即得解脱:自得解脱,亦解脱一切。这百法最先可分为二大(
)
类,即有为法与无为法;于有为法中又可分为四大类: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法、心不相应行法。
因此,图示如下:
一切法
无为法
心不相应行法
有为法
色法
心法心所有法
这“一切法无我”,即是此一论之总纲。“何等一切法”:什么是一切法?一切法包括那些?“云何为无我”:什么是无我?为何说无我?“无我”包括两种:“人无我”
与“法无我”。以“无我”即是空,故“二无我”“人无我”与“法无我”又称为人空及法空。又,“我”即主宰义,以五蕴和合的“人”中,并无有一法可主宰此身,故称人无我。“法”中亦如是,任何一法中,并无有主宰可得,但因缘和合而起生住异灭之作用,故法无我。以证悟二无我故,即从人、法中得解脱,是为“二无我智”之功用。三、五位一切法者,略有五种:一者心法,二者心所有
法,三者色法,四者心不相应行法,五者无为法。
注释
“略有五种”:大略而言,可分五种。这是指:若要细分,则可以有很多类;现在只是大致分类而已。
“心法”:又称“心王”,也就是八种识。这心法也就是一切万法的本源,一切法皆从心法中生,故经云:“心生故一切法生,心灭故一切法灭。”而一切法,皆是心识之所变现,因此,唯识学中,称心识为“能变”,而一切法为“所变”。又,以一切法皆是心识所变现,故除了心识外,并无少法可得,一切法皆是自心现影像(自心之相分),故说“三界唯心,万法唯识”,这就是唯识学主要的宗旨:
一切法,唯有识,皆识所变,并无实内外诸法可得。
又,“心”有好几种分类及意义:一、两种心:
1·肉团心──梵语汗栗驮(,Hr3daya),又译为纥哩陀耶,略称为肉心。即凡夫肉身五脏中之心脏,乃意根所依之处,由八瓣肉叶所组成。据瑜伽师地论记卷一上载,阿赖耶识初受生时,其托处即为肉心;若识舍离肉心,人身即亡。于密教,大日经疏上说,由此肉团心观八叶莲华,以成毘卢遮那佛身,故将肉心解为众生之自性真实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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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·缘虑心──梵语质多(,Citta),为八识心王及心所之总称,相当于五蕴中之受、想、行、识四蕴。一般佛经所说的心,多指此而言。
二、四种心(此依翻译名义集及三藏法数):1·肉团心──即汗栗驮心,意如上述。2·缘虑心──缘持思虑之心,即质多心。此通第八识而言,谓眼缘色,乃至第八识缘根身种子器世间。
3·积聚精要心──谓诸经中积集一切要义,名为“文心”,亦即心要之义;如般若心经为大般若经六百卷之心要。
4·坚实心──谓坚固真实,乃众生本有之性,诸佛所证之理,亦即第一义心。
三、六种心(此依窥基大师百法明门论解):1·集起心──这单指第八识,以第八识能集诸种子,而起现行,故称第八识为集起心。
2·积集心──这指前七转识,以前七识能熏且积集诸法种子,故称前七识为积集心。(又第八识亦可称为积集心,以其能含藏积集诸法种故。)
3·缘虑心──以能缘自分境故。4·识──或识心,即了别心,以识即了别之义。此指前六识,因前六识以能
了别为主。5·意──此指第七末那识,以第七识恒审思量,故名为“意”。6·心──此指第八识。在佛经中,亦常以“心”指第八识,或称第八识心,
而以“心、意、识”表示(或代表)第八、第七、及前六识。
“心所有法”:简称“心所”。“心”,即心王。“所有”,即所拥有。这一类法,是心王所拥有的法;亦即:心王是体,这些法是心体的作用。以作用是依于本体的,若无本体,则无法产生作用,因此说这些作用是“属于心王所有的”,而称“心所有法”,这是依主释。又,心王如主,心所有法如臣、如伴;如世间王之所至,群臣随之,心、心所法亦如是,心王所至,心所法必随之。国王以有群臣,故能有作用,能造作诸事业。心王亦如是,以有诸心所,故能起种种作用,造作种种事业。
“色法”:指由能造的四大(地、水、火、风)与所造的四微(色、香、味、触)这八法共同形成的内五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、外五境(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)十种,再加“法处所摄色”,也就是“法尘”,共十一种色法(即物质之法)。这十一种色法,是诸识之所缘及诸识之所依;其中五根与五境这十种色法,是有质碍之色(“质碍”之义为:凡物皆各有实质,故其“体”相碍而不能相入,如木不能入石,以木与石皆各有“质”而相“碍”故。)有质碍色(有质碍之色法)亦称为“有对色”,以有实境对于根、识故。第十一种色,法处所摄色(法尘),即称“无对色”,因为法处色是意识取五尘落谢之影像,或是第六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,所以只有影像,而无实质与意识相对,故称法处色为“无对色”。
“心不相应行法”:据大乘广五蕴论,行蕴有二种:一、心相应行,即是诸心所法,共有五十一法。二、心不相应行法,共有二十四法。亦即,不论其为“相应”或“不相应”,此二类法,都是行蕴所摄。“相应”之义极多,简单而言,即:相呼应,意指与心王相呼应,也就是:“心王一叫,它就应”,称为“与心相应”。因为诸心所法都是属于心王所有,为心王之从属,故时时与心王相呼应。又,须有四方面相同,才能称为“相应”:“同时、同依、同缘、同事”。意即,
“心所”须与“心王”同时起、同所依之根、同所缘之境、同一自证分体事、(同时、同根、同境、同自证分)才能称为相应。而“得”等二十四法因为:
它们本身“非能缘”,故不与心王相应;因为“无质碍”,故不与色法相应。
因为“有生灭”,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。
因此,所谓“心不相应行法”,不只是与心(心王)不相应,而是指它们与色法、及无为法,也都不相应。虽然与心不相应,但它们还是属于行蕴(心行)中的一种,只是这种行蕴不能与心王同时相应而起罢了。
“无为法”:“为”即造作义,亦即是生灭、来去之义。故窥基大师说:“无
为者,即不生不灭,无来无去,非彼非此,绝得绝失,简异有为,无造作故,名曰无为。”(百法明门论解)。无为法共有六种。这“无为法”为五位百法中的第五位,前四位(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法、心不相应行法)合为一大类,即是“有为法”。这四类所成的有为法、与这无为法,便涵括了一切法。而整个唯识学的目的,亦在令行者了一切“有为”,而证入“无为”,最后连“无为”亦不住,以无为是依于有为所显;是故既了无为,若住着无为,亦非究竟,仍是依他、计。又,有为与无为皆是自心现量、唯识所现,如是契入,名为现证“真如无为”之境。是故当知,唯识“百法明门”之意,即是将所有箭头都指向最后这一法:“真如无为”;是故“真如无为”为“百法明门”乃至整个唯识学最终之依归。这在本论及所有唯识论典中的架构及开示,都是十分明白地显示了;学者于此希留意焉。
一切最胜故,与此相应故,二所现影故,三分位差别故,四所显示故。如是次第。
注释
“一切最胜故”:这是指第一类心法(心王),亦即八种识;众生由于这八识造善造恶,五趣轮转,乃至成佛,皆是此心所作,一切染净因果,依心而立,故此心在一切有为、无为法中,最胜、最有力,故列为第一位。
“与此相应故”:这是指第二类的心所有法。“此”,指八识心王。意谓:这类心所有法,因为与心王相应,不离心王,且属于心王所有,故与心王相比,心王较胜,而心所法较劣;先胜后劣,故将“心所有法”列为第二类。又,心王如体,心所为心王之用(作用),先体后用,因此在阐释心体之后,再阐释心体的种种作用、功能,故列“心所有法”为第二位。
“二所现影故”:这是指第三类色法。因为色法不能自起,是由心王及心所所变现的影像,因此,色法不能离于心王与心所而有;心王心所是“能变”、色法是其“所变”;先说“能变”,后说“所变”,因此在心王及心所之后,列“色法”为第三位。
“三分位差别故”:这是指第四类“心不相应行法”,因为心不相应行,也是不能自起,要借前面三位(心法、心所法、色法)的分位差别而假立。因为比较而言,前三类法是“实”,而这一类“心不相应行”完全是“假立”之法,不能离于心、心所、色法而有,故列于第四类。到此为止,便讲完了“有为法”的大分类。至此,亦可知,这四类法,从心王开始,此后,每一类皆依前而起(依前而立):心王是主,为一切之所依;其次,“心所”依于心王;再其次,色法又依于“心、心所法”;接着心不相应行法又依于“心、心所、及色法”;真是层层相依。以此之故列“心不相应行”为第四位。
“四所显示故”:这是指第五类“无为法”。无为法共有六种,而这六种无为法,其体性甚深,若不从前面四类法(心、心所、色、不相应行)去对照,即无法彰显其性,因此借前面四类有为法的“断染成净”,来显示“无为法的体性”,所以要先说“有为”,后说“无为”,从“有为”的断证,来成就及显示“无为”之体性,因此列无为法为第五位。
“如是次第”:这是结语。由于上面所说的诸法有其“胜、劣”(心王与心所),“能变、所变”(心、心所与色法),“实法、假立”(心、心所、色法与心不相应行),“能显、所显”(有为与无为),因此依次而立诸法“五位”之次第如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