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节 破和合及非和合

【“阿难,汝虽先悟本觉妙明,性非因缘、非自然性,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、及不和合。阿难,吾今复以前尘问汝: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,诸因缘性而自疑惑,证菩提心和合起者。”】
【注释】
“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、及不和合”:“觉元”,妙觉明元,亦即本性。佛知阿难虽已离因缘及自然之计,但仍未脱和合及非和合之执,仍在疑惑本性到底是和合而有的呢?还是非和合而有的?
“证菩提心和合起者”:因此也以为能证无上菩提的因地之心(亦即如来密因),也是和合而起的。
【义贯】
佛言:“阿难,汝虽先”已“悟”了“本觉妙明”其“性非因缘”所生,亦“非”堕无因果之“自然性”(已离因缘、自然之计),然“而”你“犹未明”了“如是”不生灭之妙“觉”明“元”(本性),既“非和合”而“生、及”非“不和合”(仍未脱和合与不和合之执)。“阿难,吾今复以”现“前”所对之“尘”境来“问汝:汝今犹以一切世间”众生之“妄想”而计本性为“和合”而有,认为本性也是从“诸因缘性”和合而生,因“而自”生“疑惑”,而更疑能“证”无上“菩提”之因地“心”(如来密因)也是由“和合”而“起者”。
【“则汝今者妙净见精,为与明和?为与暗和?为与通和?为与塞和?若明和者,且汝观明,当明现前,何处杂见?见、相可辨,杂何形像?若非见者,云何见明?若即见者,云何见见?必见圆满,何处和明?若明圆满,不合见和!见必异明,杂则失彼性、明名字,杂失明、性,和明非义。彼暗与通,及诸群塞,亦复如是。”】
【注释】
“若明和者”:若见精为与“明相”杂和者。
“当明现前,何处杂见?”:当明相现前时,明相为于何处掺杂在见精之中?
“见、相可辨,杂何形像?”:当见明相之时,见精与明相,应仍可分明辨别其各自原来的形像;这么说来,则两者杂和之后,其形像是个什么样子?(为何至今并未看到?)
“若非见者,云何见明?”:若见精与明像杂和之后,所产生的是一个崭新的形像,此新形像中若非仍保有见精原来的形像(即见精本来的形像变不见了;亦即见精不存在——无“能见者”之相),那么如何还有能力见到明相?
“若即见者,云何见见”:若杂和之后所显出来的新形像,即是见精的形像(并没有明相的形像在内——无“所见”之相),如此,则如何能说见到了其所见的明相呢?
“必见圆满,何处和明?”:如果说“见性”本自圆满,则“见性”之中何处还能与明相和合呢?
“若明圆满,不合见和”:若“明相”本自圆满,则不应仍能与见精相和。然而物物本自圆满,否则即不能独立成为一物。
“见必异明,杂则失彼性、明名字”:“见精”之本性若一定是异于“明相”之本性,两物杂和之时,则一定会失去见性与明相各自本有的名字,而成为一新的物体。
“杂失明、性,和明非义”:若杂和之后,即成一新物,因而便失去了本来的明相与见性,如此则若说杂和之后仍有“明相”存在,便不合道理。(然而我们却现见明相并未曾失去,所以说见精见到明相时,为与明相杂和,是不成立的。)
【义贯】
佛言:“则汝今者”本“妙”本“净”之“见精,为与明”相“和”?抑“为与暗”相“和”?或“为与通”相“和”?抑“为与塞”相“和”?
“若”说见精为与“明”相“和者,且汝观”看“明”相之时,“当明”相“现前”,而你看到之时,此时明相是在“何处”掺“杂”在“见”精之中(亦即,明相在哪里与见精杂和?——我们遍寻、观察,既找不到他们究竟在哪里混和,其混和之处所不可得,因此可知并没有和。)又,若杂和之后,“见”精与明“相”本来的形像还是一样分明“可辨”(其本来之形像还是在,并无丝毫改变),则两者于“杂”和之后应作“何形像”才对?
首先两者杂和之后所现出来的形像“若非”再有“见”精的形像存在“者”,则“云何”仍能“见”到“明”相?(然而,今实仍能见明相,所以可知见精并未失去,因此可知实无和。)
其次,见精与明相杂和之后,所现出来的新形象,“若即”是“见”精“者”,如是则明相之形像便不在内,便失去了;既然明相已失,见精“云何”还能“见”到其所“见”之明相呢?应无所见。(然而,实在吾人还是能见到明相,因此可知明相并未失去其本来之形像,因此可知两者实无和。)若“必见”性本自“圆满”,则“何处”还能“和”于“明”相(与明相杂和)?(见性之性若非本自圆满,即不能独立自成一物。)“若明”相本自“圆满”,则“不合”(不应)仍能与“见”精“和”。
若“见”精之本性“必”定“异”于“明”相之本性,两者“杂”和之时“则”必“失彼”见“性”与“明”相本有之“名字”,而合成一体;既然“杂”和即“失”去“明”相与见“性”之本名,则杂“和”之后仍有“明”相在,即“非”合于“义”理。
(若失本名,即亦失其体相,以有体相即有名,若无名即无体相。然而我们现见明相从来不失,故知明相并未与见精和。)“彼暗”相“与通”相,“及诸群塞”相等,“亦复如是”,不与见精杂和。
【“复次,阿难,又汝今者妙净见精,为与明合?为与暗合?为与通合?为与塞合?若明合者,至于暗时,明相已灭,此见即不与诸暗合,云何见暗?若见暗时,不与暗合,与明合者,应非见明!既不见明,云何明合了明非暗?彼暗与通,及诸群塞,亦复如是。”】
【义贯】
佛言:“复次,阿难,又汝今者妙净见精,为与明”相“合”?抑“为与暗”相“合”?或“为与通”相“合”?抑“为与塞”相“合”?
“若”见精为与“明”相“合者,至于暗时,明相已”经“灭”去,则见精应随明相一同灭去,如是“此见”精因已不存在了故“即不”能再“与诸暗”相“合”;然见精若不与暗相合,“云何”还能“见暗”相?(然而,明去暗来之时,实可见暗,可知见精并不曾随同明相一起灭去:故亦可知见精实未与明相合。)
你“若”转计说“见暗”之“时”,见精“不”须“与暗”相“合”即可成见;这么说来,则先前“与明”相“合者”,反过来说,“应非”可“见”到“明”相(因为:不合既能见,则合时应不见才对——怎可说:不合时能见,合时亦能见?)“既”然“不”能“见明”相?“云何”现前见精与“明”相“合”时,确实能“了”别“明”相实“非暗”相呢?可知见精并未曾与明相或暗相合。“彼暗”相“与通”相、“及诸群塞”之相,“亦复如是”,见精虽能见彼诸相,但并不与彼诸相合。
【诠论】
世尊为究竟破和合之执,而特将“和”与“合”分开来破:上一段先破“和”相,这一段再破“合”相。“和相”与“合相”分破之后,“和合相”之见即破矣。又,“和”相有如近世科学上所说的物理作用,故经文中称“杂和”如将朱砂与麦粉和在一起。而“合”相就有如化学变化。
【阿难白佛言:“世尊,如我思惟:此妙觉元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?”】
【注释】
“此妙觉元”:此妙明本觉之元,亦即本性。
“与诸缘尘”:与种种的所缘之尘境,如明、暗、通塞等。
“及心念虑”:亦即六识心。
“非和合耶”:彼此是不相和合的,对吗?
【诠论】
阿难闻佛在上面破斥和合之计执,于是又转计“法非和合”。这又是二分法的逻辑推论在作祟。
【佛言:“汝今又言觉非和合。吾复问汝:此妙见精非和合者,为非明和?为非暗和?为非通和?为非塞和?若非明和,则见与明必有边畔!汝且谛观:何处是明?何处是见?在见在明,自何为畔?阿难,若明际中必无见者,则不相及,自不知其明相所在,畔云何成?彼暗与通,及诸群塞,亦复如是。”】
【注释】
“若非明和,则见与明必有边畔”:如果说见精非与明相相融和成一体,则见精与明相之间,一定有一个分界线,可分出彼此来。
“在见在明,自何为畔”:在见精与在明相之间,从何处开始是彼此的分界线?
“若明际中必无见者,则不相及”:若在明相的际限(范围)内,必定是没有见精存在的话,那就可知见精与明相两者不相交涉(没有交集)。
“自不知其明相所在”:承上,既然见精与明相不相涉,自然就不知其所见的明相到底在哪里。
“畔云何成?”:若见精不知明相在哪里,两者之间又无交集,这样的话,两者之间的分界之边畔,如何能成立?
【义贯】
“佛言:汝今又言”妙明本“觉”之元并“非和合”。
“吾复问汝:此妙见精”若是“非”与他物“和合者,为非”与“明”相“和”?抑“为非”与“暗”相“和”?或“为非”与“通”相“和”?抑“为非”与“塞”相“和?若”见精为“非”与“明”相融“和”成一体,“则见”精“与明”相之间“必有”个“边畔”(分界线)。
“汝且谛”实“观”察:到底“何处是明”相的界限?“何处是见”精的界限?“在见”精与“在明”相之间“自何”处开始“为”边“畔?
“阿难,若”在“明”相的“际”限范围之“中,必”定“无见”性存在“者,则”可知见精与明相两者并“不相及”;(既然互不相及,则不可说见精见到了明相;既没见到),“自”然就“不知其”所见之“明相”之“所在”,如是则两者间的边“畔云何”得以“成”立?(若两者间的边畔不能成立,则两者之间即非有边畔;边畔既无,便不能说见精与明相不相融和;因此,说见精与明相不相和,不能成立。)“彼暗”相“与通”相,“及诸群塞”之相等,“亦复如是”,不得言其不与见精相融和。
【“又妙见精非和合者,为非明合,为非暗合?为非通合?为非塞合?
若非明合,则见与明,性、相乖角,如耳与明,了不相触。
见且不知明相所在,云何甄明合、非合理?
彼暗与通,及诸群塞,亦复如是。”】
【注释】
“则见与明,性、相乖角”:“乖角”,乖违如牛之二角。则见精与明相二者,一个属于性,一个属于相,便两相乖违如牛之二角之对立。
“如耳与明,了不相触”:犹如耳根与明相,两者丝毫不相触及,互不相干。
“见且不知明相所在,云何甄明合、非合理”:见精与明相既不相触,见精便不可能知道明相在哪里,见精既然连明相的所在都不知道,还怎么去甄别它们两者是相合、还是不相合的呢?(——意即:根本不用甄别了!因为既然两不相触,很显然是不相合的!)
【义贯】
佛言:“又”此本“妙”之“见精”若“非”与诸尘相“和合者,为非”与“明”相“合”?抑“为非”与“暗”相“合”?或“为非”与“通”相“合”?抑“为非”与“塞”相“合”呢?
“若”说见精为“非”能与“明”相融“合”者,“则见”精“与明”相,必如“性”与“相”互相“乖”违如牛之二“角”之对立,永远碰不在一起,这便犹“如耳”根“与明”相一样,两者“了不相触”及,毫无交集,若如是者,则“见”精尚“且不”能“知”道“明相所在”之处,我们“云何”还去“甄”别“明”白二者是“合”或“非合”之“理”?(如是则根本不用甄明了——然而事实上是,明相来时,我们实能知明相之所在,因此若说见精与明相互不相触,是不能成立的;可见见精与明相是有相触,两者既有相触,则说见精与明相为不相融合,是不通的;故知,见精与明相非不相合。)
“彼暗”相“与通”相,“及诸群塞”之相,“亦复如是”,非不与见精融合。

第二章 一切法本如来藏

【“阿难,汝犹未明一切浮尘诸幻化相,当处出生,随处灭尽,幻妄称相,其性真为妙觉明体。
如是乃至:五阴、六入,从十二处、至十八界,因缘和合,虚妄有生;因缘别离,虚妄名灭。
殊不能知:生灭、去来,本如来藏常住、妙明、不动、周圆妙真如性。
性真常中,求于去、来、迷、悟、生、死,了无所得。”】
【注释】
“一切浮尘”:一切虚浮无根不实之尘境。
“幻妄称相”:“称”,权称,假名。但有幻化虚妄权称其相而已,而实非有相。
【义贯】
佛言:“阿难,汝”今“犹未明”了“一切”虚“浮”无根不实之“尘”境,“诸”如“幻”如“化”之“相”,皆实“当”真心本性“处出生,随”即于本心“处”而“灭尽”,一切生灭不离自心自性,唯自心现量,此外更无一法可得。是故一切生灭,但有“幻”化虚“妄”权“称”为其“相”而已,故其相乃属假名;然其相虽妄,而“其性”实乃“真为”本“妙觉明”之“体”,全体皆真。
非但浮尘其体是真,“如是乃至”一切众生之当体“五阴、六入”,甚至“从十二处,至十八界”一切有为法,皆于“因缘和合”之时,则“虚妄”而现“有生”起之相,而实无生;若“因缘别离”之时,则“虚妄”假“名”为“灭”,而实无灭。
一切众生“殊不能知”世间一切“生灭”与“去来”,皆“本如来藏常住、妙明、不动、周”遍“圆”满之“妙真如性”;
于此本“性真常”之“中”若“求于”(想要找)“去、来、迷、悟、生、死”之相,皆“了无所得”,如虚空华。
【诠论】
这一段是总结论。在此如来明示根、尘、识、世间一切有为法,皆是如来藏妙真如性:法界一切全体皆真,更无虚妄,故是一真法界。其中若有因缘妄相,须知其相虽妄,其性乃真,故无少法可舍,亦无少法可得。如是乃至一切去、来、迷、悟、生、死、涅槃,皆本如来藏妙真如性,随缘幻化。若了于此,即能悟得三世如来密因,而随法界性,起菩萨万行,速即证入首楞严三昧,作大佛事,究竟坚固。
又,此段虽为一切上文之总结,然亦是总起一切下文,因此是上下文之枢纽。从此以下,为佛广明分别详释为何五阴、六入、十二处、十八界为“本如来藏妙真如性”。因为这才是本经最甚深、最枢要的宗旨,亦是“如来密因”之所以为如来密因之所由。举要言之,本经之学者,能不能悟了,就看对在以下这一大段经文,是否能够悟入。(当然,若最上根器人,可能于此总论,即已契入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