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、无为法六种
第五无为法者,略有六种:一虚空无为、二择灭无为、三非择灭无为、四不动无为、五想受灭无为、六真如无为。
注释
“第五无为法者”:以上四位(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法、心不相应行法),
皆是生灭法,称为“有为性”之法。“为”,造作之义,亦即生灭、来去;“有为
法”,即是有生灭、来去之法。“无为法”,即是无生灭、来去之法。而无为法之
所以能无生灭、来去,即是若去除了(或断除)有为的造作,即能得无为之无生灭性;因此,借著有为法的断染成净,离诸造作,即得无为。是故,无为之,系依有为而显,故本论文前面说:无为法是“四所显示故”(依心法、心所有法、色
法、心不相应行法,四种有为法所显示出来的)。若无“有为”,即“无为”亦无法显示:以“无为”与“有为”是相对而显。甚至可说“无为”是依“有为”而立,若无“有为”,即连“无为”亦不立。易而言之,之所以立“无为”(或者说,佛之所以开示“无为”),是为了度诸“有为”。何以故?以“有为”法皆苦故。
又,这第五位的“无为”,是前面四位共九十四法的真实之,也就是“法之实”,或称法,亦是“心识之实”(窥基法师语)。因为第二位的心所有法
(共有六类:行、别境、善、烦恼、随烦恼、不定)是“识”之相应法;第三位
的色法十一种,乃“识”之所缘;第四位心不相应行,即“识”之分位;故“识”是这些法的本体。又,前面九十四种法,乃生灭之法,以皆有造作,故属有为;“今此六法,寂寞冲虚,湛然常住,无所造作,故称无为。”
“一虚空无为”:指真空之理,离诸障碍,犹如虚空,无所作为,故称虚空无为。。
“二择灭无为”:“择”,简择;“灭”,寂灭。“择灭”即离系,谓以智灭惑,所显真理,其真理乃无生灭性,故称择灭无为。(换言之,即“以定慧力,择烦恼而灭之”称为择灭,如是所得之无为,称为“择灭无为”。)
“三非择灭无为”:此有二种:一、不假智力以断灭诸惑,性本清净、无所作为,称为非择灭无为。二、若有为之法,因为缘阙(缘不具足,缺其中一、二缘),因此暂时不生,而显出“不生灭性”;如此,此法虽非永灭不生,只是由于“阙缘”所显之不生灭、无造作性,即称为“非择灭无为”。换言之,“非择灭无为”,即是“不须经过修行断证而得的无为”,这种“非修断”的无为,有两种:一、其法本本来清净,故不假修断。二、以生灭之因缘不具足,故显出不生灭之。
“四不动无为”:这是指第四禅及五那含天之定境,舍念清净,双忘苦乐,离于三灾(水、火、风)、八难(忧、苦、喜、乐、寻、伺、出息、入息),无有苦乐等动摇其身心,有若无为,故称“不动无为”。
“五想受灭无为”:即灭尽定之境界:二乘之三、四果圣人,入灭尽定,前六识及受想二蕴,皆不现行,有如涅槃,故称“想受灭无为”。
“六真如无为”:“真”者不妄,以离凡外之虚妄;“如”者平等,以离二乘之不等。此真如之,即是一切色、心、假、实诸法之实:诸法如波,此真如性如水;诸法如绳,此真如之性如麻。诸法若无此真如,则无自体。然而,无为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
是无相,故此若离诸法,亦无法显出其相:是故真如为诸法之,而诸法为真如◎◎。
之相:故真如与诸法,为法之与相,非一非异,唯有远离计所执,了达我法
二空,乃能证会“本真本如”之体。又,前面五种无为(虚空、择灭、非择灭、不
动、想受灭)皆是依真如体上而假立,名为“虚空无为”等,以此真如即是唯识实故,故皆唯识,决无实我、实法。
又,解深密经中开示有七真如;成唯识论则示有十真如。十真如为:
一、行真如二、最胜真如
三、胜流真如四、无摄受真如五、类无别真如六、无染净真如七、法无别真如八、不增减真如九、智自在所依真如十、业自在等所依真如
成唯识论又说:“菩萨于十地中,勇猛修行十种胜行(即十波罗蜜),断十重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
障,证十真如,于二转依便能证得。”可知证十真如,是菩萨修习唯识,最终、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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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的目的:百法明门论中,上面十法,都是为了这一法而说的;乃至整部解深
密经、瑜伽师地论、或成唯识论,也是为此而说。故知“真如”一法,是相二宗。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
所共说,非只宗或相宗所独有;而相二宗最终的目的与成就,都是指向真如;
何以故以“如来”即是“乘真如之道而来”,若无真如,即无如来。经中分明开
示如是。可叹末法众生障重,其心垢染,有一派唯识学者,却偏偏违悖经义,而毁
谤真如,不知其居心为何(真不知学唯识何至于斯?)若是恶心故意谤真如法,
为何还要学唯识乃至为何还要学佛?因为佛如来及法又没来招惹你,你何苦花那。
么多心血去研究,却不知感恩,还要谤他?以谤真如,即是谤如来。实是可悲、可叹、可怜。愿凡我正信佛弟子,往后若见有谤真如法者,当知其人即是谤一切如来、及谤如来所说显密最高、最上、最究竟之法,当知是人即是违佛之教,是谤法人,非善知识,是恶知识;当知谤无上法,罪孽甚重,果报无边;如是之人,应速远离,不应亲近,不应听闻、读诵其书,免受其误导,自取沦溺。
以上为解释有为、无为“一切法”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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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