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、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第四心不相应行法,略有二十四种。
“心不相应行法”:“相应”,简言之即相呼应。如何才能称“心所法”为与“心王”相应?须具四条件:
一、同──心所与心王同时起;二、同依──心所与心王同所依之根,如心王依耳根,则此心所亦必须是依耳
根而起,而非依眼等其他根,才能称与此心王同依根;三、同缘──心所与心王同所缘之境;四、同自证分──心所与心王同一自证分体。
如是,“同、同依、同缘、同自证分”,即是与心王相应。这种心所法,即称为“心相应行法”,亦即前面已讨论过的第二位“心所有法”。如前所说,“行蕴”有两种:一、心相应行法,二、心不相应行法;此二皆是行蕴所摄。心相应行法以具有上列的四条件,故与心王相应,而称为“心相应行”;而第四位的法,虽也是行蕴所摄,但这些“心行”因不具备与心王相应的“同、同依、同缘、同自证分”四条件,故称为“心不相应行法”。
又,这些“心不相应行法”,除了不与心王相应之外,也不与其他心所有法、色法、无为法等三位法相应:
一、不与心、心所法相应──因为这些不相应行法都非能缘(没有能缘之性质),故与心、心所法都不相应。
二、不与色法相应──因为这些不相应行法都没有质碍,故与有质碍的色法不相应。
三、不与无为法相应──因为这些心不相应行法是有生灭的,故与无生灭的无为法不相应。
又,据成唯识论说:心不相应行法,并不如“心、心所法及色法”之有体相可。
得,但亦不能离于“心、心所及色法”的作用,故知心不相应行法“定非实法,但。
依色、心、及诸心所分位假立。”虽说心不相应行是依色、心、心所三法假立,但色法是心与心所之所变现,而心所又是“心”所现之作用,故知“心不相应行”总不离于心而有,故亦是一种心行,因而冠以“心”字;乃至一切法亦不得离于心而有,故称心为王。
附及,关于十一至十四,“生、住、老、无常”,及二十“时”、二十一
“方”之次第,大正藏论本所列原为“生、老、住、无常”;及“方、时”。但历
代各家注本,大都作“生、住、老、无常”,及“时、方”,从唐·窥基大师的百
法明门论解到明·憨山大师的百法明门论论义、广益法师百法明门论纂注、明昱法师百法明门论赘言、蕅益大师百法明门论直解,都是采与窥基大师同样的次第。此其一。其二:其实“生、住、老、无常”,其义即是“生、住、异、灭”,且“时、方”二者即时间、方位(或时间、空间)这样说比较顺。由以上二种原因,
(3)(2)(1)
故本书注解时,亦随古德采窥基大师的次第。至于本书前面从大正藏中所录之原论
文,则不予变动,以存其真。在此交待一下。一得、二命根、三众同分、四异生性、五无想定、六灭尽定、七无想报、八名身、九句身、十文身、十一生、十二住、十三老、十四无常、十五流转、十六定异、十七相应、十八势速、十九次第、二十时、二十一方、二十二数、二十三和合性、二十四不和合性。
注释
“一得”:“得”,为成就,或于一切法(任何一法)造作、成就、不失,
称为得,亦是假立此种过程与结果为“得”。“得”仅与属于有情自身中之有为法(称为“自相续”之法,即能令自身命相续之法)、以及择灭、非择灭种无为法有,而与“他相续”法、及“虚空无为”无。据成唯识论卷一,“得”系一种假有之存在,义为成就,共有三种成就:
一切善、恶、无记等种子,从先以来已有,而未坏者,称为“种子成就”(得种子)。
种子成就
──
自在成就──由加行所生之善法,及四无记心加行(工巧处心、威仪路心、变化心、异熟生心)所成者,称为“自在成就”(得自在)。现行成就──善、恶、无记等三性之法,得正在现行,称为“现行成就”(得现行)。
换言之,“种子成就”,为本有、先世传来、未修前之“得”,即是本具,又称“法前得”,或“生得”。“自在成就”为修后得,又称“法后得”。“现行成就”,即通于“修前得”与“修后得”:修前,若本具种子,起现行,即是“现行(2)
(1)
得”。修后,若起现行,亦是“现行得”。又,这种诸法因缘具足和合、作诸事业,而得成就的状况,假名之为“得”。
为何称为“假名”?例如以“得法”而言,所得者不是法(“得”非“法”),“法”也不是“得”,因为法是法,如佛正法、禅法等,而“得”是心行;故“法非是得;得亦非法”,然以因缘假合,名之为“得”;如五蕴假合,名之为“我”,亦如是。如是观一切法假合安立,名为假观;假观者,观一切法因缘、幻化、无实,无有实体可得;是为如来之正智、正观;如实依如来正智正观者,则得如来慧,一切解脱,解脱一切。是为如来三观(空、假、中)中之假观之用;假观如是,空观、中观亦如是,所对根器、机缘、境界有别耳。
“二命根”:依业所引,于第八识种子上,令色心连持不断,假立“识、煖、
寿”为命根。换言之,命根即是识煖寿具在,三者和合的状态之假名,在此“命根
尚在”时,能令色心不分离,识不离身、执持色身,令身不散坏。又大乘光法师百
法明门论疏云:“谓依于阿赖耶识能持众同分(及令)四大诸根不坏,则于阿赖耶
识相应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。”“三众同分”:一类物中,其中分子都有其共通、共同之处,如人类有人类的
众同分;黄种人有黄种人的众同分;男人有男人的众同分;天道有天道的众同分;凡夫、菩萨,皆各有其众同分。虽言“同分”,但也不是绝对百分之百相同,只是类近而已,大同之中亦有小别,故言众同分是依人、法之类近而假立之名。
“四异生”:旧译为凡夫。“凡夫”指六道中,尚未证得三乘圣道的有
情。“异”,有异身及异见二义;异身:因凡夫轮回五趣(或六道),受种种别
异身之果报;异见:凡夫由种种异见,而生诸邪见、造诸恶业,故称异生。由
此,异生即指令众生成为凡夫之本,此性为从“见惑”的种子而来;此异生
令众生不能证“得”圣道(圣道之“非得”),属三界系,为“修道位”所断者。
大乘唯识于分别所起的“烦恼障”及“所知障”之种子上,假立为异生。此“异生障”(即凡夫的烦恼、所知二障),为于初地断尽;以断“异生”故,得永离凡夫位,登于圣位。
│
“五无想定”:│蕅│益大师言:这是外道人所修的定。外道人由于厌恶想心,以想心为烦扰,故作意求灭一切想;以其定力,功用淳熟,压令前六识及一切心所皆不起现行,只有第七识的具生我执、与第八识仍在,不离根身;“无想定”即是依此身心分位(依身心在这种状态下)假立,以其所谓“无想”,并非真实已除灭“想”,令尽皆无,而只是以定力压伏不起而已,定力若尽,或是出定,其“想”仍再生起:若实已灭,不应更生;故知但是假立。
为令学者能分别凡外之定与内教圣定,故特引成唯识论而释此定之相:
“无想定者,谓有异生,伏,伏想作意为先,令不恒行心心所灭想灭为首,立无想名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......此定唯属第四静虑,又唯是善下、地无......此厌想,欣彼果入,故唯有漏,非圣所起。”
兹将这段论文解释如下:
“异生”:即凡夫。
“净贪”:“净”,即净天,是第三禅的三天中之最高天(三禅三天
为:少净天、无量净天、净天)。谓此类凡夫,久入第三静虑,且对于第三禅的贪着心已灭,不再贪着。
“未上染”:“上”,上界,指第四禅。但仍未灭对第四禅天之染(贪爱)。因此便想由第三禅,上升到第四禅。
“由出离想作意为先”:“出离”,这里是指从第三禅升到第四禅。“出离想”,此类凡夫把出离到第四禅,当作“涅槃”想,亦即第四禅的境界,当作真实出离、真实涅槃,若作如是念,即称为“出离想”。“先”,先导。以这样的出离想之“作意”为先导,亦即:先起如是“作意”。
“令不恒行心、心所灭”:“不恒行心、心所”,指前六识心王及心所。因为第七识“恒审思量”,故是恒行,而第八识亦是恒行。所以,“不恒行”的唯有前
六识。因为前六识并不恒行,故其行相为刹那生灭,因此其生灭相比较粗显;由于其相粗显,故此类凡夫厌患之,而欲灭之。
“想灭为首,立无想名”:此类异生要灭前六识心心所法,所起定力,以令“想蕴”灭,为其行之首(第一个要目),因为欲令想灭,故名其定为“无想”。
“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”:因为此定确能令其身心安住和悦,所以也能称为一种“定”。
“此定唯属第四静虑”:“第四静虑”,即第四禅。谓这无想定,只有第四禅天才有,其他地中则无。
。
无漏定。
“又唯是善”:无想定在三性中属于“善性”。“此由厌离想,欣彼果入”:这无想定是由于凡外对于“厌离想”的谬解,而
欣求彼无想果,所入之定。“故唯有漏,非圣所起”:因此此定只属于有漏的境界,而非三乘圣人所起的
。
“六灭尽定”:又称“灭受想定”或“第九次第定”,为三乘圣人所修之无漏定。依蕅益大师释云:声闻乘三果以上圣人,为了想暂时止息其心“受想”二蕴之劳虑,而依于“非想非非想定”,游观无漏以为加行,乃得趣入此定。入此定已,前六识之心心所法,一切皆不起现行,连第七识的具生我执及其心所,也都不现行,唯独第七识的具生法执与第八识仍在,仍不离根身;以其几乎灭尽了六、七识,故依此而假立其名为灭尽定。又以其所灭者为以“受想”二蕴为首要,以受想二蕴为令众生生死流转最重要的因素,因此名此定为“灭受想定”。又以此定居于四禅八定(色界四禅及无色界四定之总称)之上,故称为“第次第定”。
注者有鉴于此定在佛法中十分重要,为令大家对此圣定能稍微深入了解一些,故再引成唯识论而说明之:
“灭尽定者,谓有无学、或有学圣,已伏或无所有,不定止息想作意为先,令不恒行、恒行污,
心心所灭,立灭尽名。令身安故,故亦名定偏厌受想,亦名灭彼定......此定初修,必依有顶,游观无漏为加行入次第定中,最居后故。虽属有顶,而无漏摄。若修此定已得自在,余地心后亦得现前。虽属道谛,而是非学、非无学摄,似涅槃故......要断三界见所断惑,方起此定异生不能伏断有顶心心所故。此定微妙,要证二空,随应后得所引发故。”
兹释此论文如下:
“谓有无学、或有学圣”:“无学”,小乘第四果,阿罗汉。“有学圣”,原指四果以下的初、二、三果;此处仅指第三果圣人(阿那含)而言,而不包括初果、二果。
“已或离无所有贪”:“”暂。“离”,永离。“无所有”,无所有处天,即无色界第三天,仅次于最高的非想非非想天。谓声闻第四果及第三果圣人,已能暂或永离对无色界的第三天(无所有处天)的贪着。
“上贪不定”:“上”,指无所有处天之上地,即非想非非想处天。“不定”,不一定。谓但对于无色界的最高天(非想非非想天)之贪着,则不一定已除灭、或非已除灭。
“由止息想作意为先”:由“止息想心”的这种“作意”为先行,亦即首先起止息想心的作意。
“令不恒行、恒行染污心心所灭,立灭尽名”:“不恒行”,指刹那生灭的前六识,以刹那生灭故“非恒”。“恒行”,指第七末那,以末那识“恒审思量”故是“恒行”。“染污”,指第七识之“具生我执”,以具生我执是染污;而“具生法执”则性非染污,故仍不灭之。此句即谓起作意后,然后起定力,令不恒行的前六识、及恒行的第七末那染污识之心、心所法,一切皆灭,故称为“灭尽定”。(2)(1)
此但假立为“灭尽”,而实未尽灭,因为第八识及第七识之具生法执仍在,故实未尽灭,但假立其名。
“令身安故,故亦名定”:以此定能令身心安住,故也称为一种定。
“由偏厌受想,亦名灭彼定”:因为偏于(侧重)厌患受想二蕴,故亦称此定为“灭受想定”。
“此定初修,必依有顶”:“有顶”,为有顶天。有两种“有顶天”:色界有顶天──此“有”,为有形色之“有”:此天为有形质的“色界”之顶,因此天系在色界四禅天之顶,故称“有顶”(有形色之顶),又称阿迦尼咤天。无色界有顶天──此“有”为三有之“有”,以此天位于无色界之顶,即是三有(三界)之顶,故称“有顶天”,是即非想非非想处天;论中的有顶天,是指此天而言,而非色界的阿迦尼咤天。
此句谓:行者初修灭尽定,必须依于无色界有顶天的“非想非非想定”,亦即:
必须先入“非想非非想定”,然后以非想非非想定为基础,才能入灭尽定。这是指最初修习的时候才这样,若久修此定纯熟者,则不在此限。
“游观无漏为加行入”:游观于无漏境界,因为前六识及第七识的具生我执(染污)心心所皆灭,故无烦恼起;以无烦恼,故是无漏。“游”,旅也,履也。“观”,照瞩。游履照瞩无漏境界,以此为加行,而入于灭尽定。
“次第定中,最居后故”:“次第定”,三界诸定,其次第是有一定的,例如须先入初禅,然后才能入二禅;先入二禅,才能入三禅,不能跳级而入;这是凡夫及圣人初修定者,必由如是次第入于诸定,故称“次第定”。三界中共有九个次第定:色界四禅、无色界四定、再加上灭尽定,共九个。因为此“灭尽定”居于最后一个次第,故灭尽定又称为“第九次第定”。
“虽属有顶,而无漏摄”:灭尽定虽然是依无色界有顶天的“非想非非想定”而起,但它的定体是属于无漏所摄,因为于此定中,烦恼不起故,故是无漏定。
“若修此定已得自在,余地心后亦得现前”:因为前面说:初修此定时,须先
入非想非非想定,再依于“非想非非想定”入于“灭尽定”;那是指初修者而言。
若是久修淳熟,于此定已得自在,便得自在出入,而不必先入非想非非想定,亦即在其他下地之任何定中,皆能直接超入灭尽定,而令此定“现前”,故云:“亦得现前”。
“虽属道谛,而是非学、非无学摄,似涅槃故”:虽然灭尽定是属于“道谛”所摄之法(属八正道之“正定”),但却不一定是属“有学道”或“无学道”,
因为有学之第三果及无学之第四果圣人都可以入此定,而且此灭尽定仅“似涅。
槃”,但非真入涅槃;若真入涅槃,则唯有无学四果能入,第三果则不能入。
“要断三界见所断惑,方起此定”:这是说要入此定的另一个资格:必须先断。
了三界的“见所断惑”(简称“见惑”),才能入此灭尽定。
“异生不能断有顶心心所故”:“异生”,凡夫。“有顶”,指无色界有顶
。
天(非想非非想天)。因为尚未断见惑的凡夫,没有能力伏断无色界非想非非想天
仍有的染污(烦恼)心心所法;以不能伏断微细烦恼,所以无法入灭尽定。
“此定微妙,要证二空,随应后得所引发故”:“二空”,人空与法空。“随
应”,随其所应,亦即随其各别之义。“后得”,即“后得智”,为“根本智”之
相对。“根本智”为无分别智,是为体。“后得智”,为起于根本智之后,是有分
别智,此智为依“根本智”所引,故是“根本智”体之用,相当于十波罗蜜之方
。
便波罗蜜,亦即方便胜智。谓此灭尽定之行相,微妙殊胜,若是二乘,则须证到人
空,若是菩萨,则须证到人法二空,然后各随其所证之后得智,才能引发此定。
灭尽定与无想定,合称“二无心定”,二者之差别为:无想定是凡夫定或外道定,而灭尽定则为圣人所修定。故窥基大疏云:“无想唯凡,灭尽唯圣。”
以上为释“灭尽定”。(诚愿此甚深圣法之理解与事证,重现世间,广传于世,久住世间,利乐人天。)
“七无想报”:外道之人在此欲界修无想定,获得成就,舍此报身后,即感得无想天的果报,生在第四禅天的无想天中,于其天寿五百劫中,仍依其无想定力,
。
前六识之心王与心所,皆不起现行,唯有第七识之具生我执与第八识仍在,而揽第四禅中微细色质为身,此微细色即是第八识所变之相分。故依如是之色、心分位(如是色与心的状态),而假立“无想报”之名。
“八名身”:“名”,即名词。“身”,复数之义,或为聚之义。“名”,亦即能诠表自性之单名。(“诠”,诠示、表示、指陈。“单名”,即一个字的名词。),例如“龙”、“马”。两个字以上的名词,才称为“名身”,如“龙头”、“马尾”。三个字以上的名词则称为“多名身”,如“铜香炉”、“金花瓶”等。
“句身”:“句”,相当于现代文法所说的“词”。单句称为“句”,如“菩萨”等。二句称为“句身”,例如“大菩萨等”。三句以上称为“多句身”,如“文殊师利菩萨”、“贤菩萨”。
“十文身”:“文”,就是字(文字、单字);为名身与句身之所依(名身与句身皆依“文身”(字)而造)。“文身”(文字)本身,不一定能有表诠之功能
(不一定具有意义),例如一个个字母,以及音韵本身等。以上释“名、句、文”身,这三种都是依“色、声、法”三尘分位而假立:如
果“名句文”是在语言中的,即是依“声尘”而立;若是书写出来的“名句文”,则是依“色尘”而立;若是在心中想的“名句文”,便是依“法尘”而立。因为此方世界之众生,眼、耳、意三种根及识特别利,所以才依色、声、法三尘而立“名句文”,以为立教诠理之具。至于他方世界,例如香积佛国,则以香饭,乃至他方之天衣、瞬目等,皆可为教理之能诠,作用有如此方之“名句文身”。是故六尘皆可成为圣教之能诠(经法)。
“十一生”:又名为“有”,即先无今有,依于色心,仗缘显现而假立为“生”。
“十二住”:简言之,即相续不断的状态,称为“住”。谓法生起之后,即于“有”位(Being),暂依于色心,相似相续之状态,假立此状态为“住”。如经云:“生已住”,此住为暂而有,若以人道而言,则此“住”大约于“生”后
维持六、七十年左右。“十三老”:亦称为“异”、“变异”、“变坏”、或“衰变”。谓“诸行”
(无常之诸法)于相似相续中,色心迁变不停,渐渐就于衰败变异,即将这个逐渐衰败变坏的过程或现象,假立(称为)“老”。例如人由少而、由而老,此日渐衰变的现象,称为“老”。
“十四无常”:有已还无;称为无常;无常也是“死”的异名,亦称为“灭”。无常再加上面三个,成为:“生、住、老、无常”,或“生、住、异、灭”,或“生、住、老、死”。一般常说:“无常到来之”的“无常”,即是死之代名。“无常”既是“灭”,则必须与“生”合观,才更能显出“无常”之义:“生”又称为“有”,但这个“有”不是恒常之“有”,因为必须是仍在“生”(存在)之时,才能称为“有”;又这“有”也不是过去“曾有”,因为在过去此“有”尚未生;因此这有为法之“有”,不如无为寂灭理之“常有”。其次,“无常”的“灭”,也称为“无”,但这“无”也不是恒常之“无”,因为要由物灭之
时,才能称为“无”;而且这“无”也不是过去“曾无”,因为过去有、现在灭(先有后灭)故称为无;因此这无常之“无”,不同于龟毛兔角之“常无”。以有为诸行,既不同于“无为”之常“有”,亦不同于兔角之常“无”──非是“常有”、非是“常无”,因此显示出生灭是“无常”(非常)的道理。
“十五流转”:依于色心,因果相续,由因感果,果续于因,前后相续不断,这种现象称为流转。
“十六定异”:善恶因果,必定相异,称为定异。例如善因必感乐果,恶因必感苦果,一定永异,这种现象称为“定异”。“十七相应”:依于心及心所法和合具起,假立为“相应”。又,大疏云:“因果事业和合而起”,称为相应。问:“这第四位法的总名既然称为『心不相应行法』,为什么其中又有一个法叫『相应』?”
答:“这一大类法称为『不相应』的原因,是表示这一类法与心王心所不相应;而这一个单独的『相应』法,则是用来表示在某些情况下,色法、心王、心所(2)(1)
法三者和合而作事业的那种关系或现象,而称此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为『相应』。然而用来表示『相应』性质的这个心所本身,却不属于『心相应行法』。因此,两
者不能混为一谈。”“十八势速”:表示“有为法游行迅疾,飞行运奔”的性质,亦即所谓“无
。
常迅速”的“迅速”。例如有情之来去、聚散、离合,无情界之日往月来,日月如
梭,国土世界之成住坏空,乃至地水火风之变幻运转,其速如电,念念不住,皆是“势速”的现象。
“十次第”:表示诸法前后有序,毫不紊乱,这种现象,假立为“次第”。例如甲乙丙丁、一二三四、君臣父子等,前后、高低、尊卑之序,有调不紊的关系,假名为次第。
“二十”:即时间,谓依于色心刹那展转所现,假立之为时间。若以现代的观点来看,更可证知佛法所说“间是假立的”非常正确:因为所谓“时间”,实是依于太阳、地球、月亮的自转与公转,以及阳光照射地球的变化,而“假立”
的:如地球自转一周,即依某A地再一次“天亮”(阳光再次照射其地),订为“一天”,等等。故知所谓“间”,实是依空间(物体及光线)的位移而假立,因此“间”本身并无实体;以时间无实体故,此为间之“总相”无;总相既
无,间之“别相”──过去、未来、现在──则更加是无,更加是假立的(实为
假上加假)。又,即使时间之总相有实体,(即真有“时间”这件东西),但依然
无法说时间的别相(过去、现在、未来)有定实;因为:在永无休止的“时间之
流”上,你若以某A点为“现在”,则在A点的右方之B点即是过去,而在A点的
左方的C点即成未来;但你若以C为现在,则A便成过去;若以B为现在,则A又
成为未来。因此可知“去、来、今”之不定、不可得。一切法刹那不住,当你
说“现在”的候,“现在”这一刻已成“过去”,因此,无真正的“现在”之体。
可得,故知“间”之总相,乃至“去来今”三际之别相,皆是依色心等法假设安。
立,无有实体可得。是故经云:“三世心不可得”。“二十一方”:“方”即方位,如东西南北、上下、前后、左右等。方位是
。
依于有形质之物所处的位置而假立。为何是假立?正如楞严经所说:若定某甲点为“东”,则站在此点之右方看,此甲点便成西方;若在甲点之前方看甲点,此甲点
即成南方;站在甲之后看甲点,此甲反成北方。故知方位并无定实,无有实体可。
得,但是假设安立。故知外道以方位为众生祸福之依据者,实是妄上加妄。“二十二数”:“数”即数字或数目。数是依于诸法多寡之相对待、相继、相袭而假立,故有一、十、百、千,乃至阿僧祇之差别。以其是相待而有,故亦是假
立、非实。“二十三和合”:依于诸法之间,互相不乖违之质或系,而假立为“和
合”,并无实体。“二十四不和合”:依于诸法之间,互相乖违、不能含容之质或系,假
立为“不和合”,并无实体。以上为解释“心不相应行法”。学者研习此“心不相应行法”时,须留意,这
二十四法之定义中,都有一“假立”或“假名”之词,俾令行者知觉观察此等诸法
皆唯有假名,而无实体。若能如是观察、解了、趋入,则于如是诸法,心无贪着,究竟清净,入于诸法无我、平等一实正理。
。()